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6-29
问:
我公司和个人签订了劳务协议,个人从税务局代开税票和我公司结算,请问我司必须帮其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税,还是可以不代扣,由个人自己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贵司在支付上述个人劳务费用时,应当及时为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会被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
补充说明:该个人可以在做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将此劳务收入并入个人年度综合所得计算个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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