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0-06-28

问:

上午,我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转有技术使用费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费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司在付款时必须代扣代缴 10%的预缴所得税。请问: (1)我司代扣代缴的依据是什么? (2)如果不代扣代缴有什么后果?

答:

  答: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向德国公司支付的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中德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业务。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及《中德税收协定》第十二条规定,贵司作为境内企业向德国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贵司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提醒:德国就中国企业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可以在德国根据本国税制规定进行税收抵免。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不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第三款第(一)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二)第三款第(二)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

  (一)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二)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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