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研发的研发费用问题?
2020-06-28
问:
我们的合作方要求我们提供《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他们本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我们单位是否必须提供研发费用的辅助账?针对这部分研发费用,对方做了加计扣除,我们是否也可以做加计扣除?
答: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委托外部机构研发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所以,委托方就此研发活动申请加计扣除,如果贵司和对方不是关联企业,则可以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如果是关联企业,则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委托研发的费用,委托方做了加计扣除,贵司作为受托方,不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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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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