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奶粉赠送婴儿车,婴儿车是否需按视同销售作所得税调整?
2020-06-28
问:
我公司销售奶粉赠送婴儿车,共收 500 元,婴儿车是否需按视同销售作所得税调整,可否按国税函[2008]828 号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不作纳税调整?
答:
答: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补充说明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上述买一赠一的业务发票需要将奶粉和赠送的婴儿车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且以折扣的形式列示,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赠送的婴儿车在增值税上则可以不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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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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