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分红的问题?
2020-06-18
问:
股东依据公司法中提到的:只要企业的股东同意,企业是可以多次分红的,所以希望能 2020年 7 月就分 2020 年上半年的利润,2021 年初分 2020 年下半年的利润。但实际操作中,税务局不同意这样的操作,要求要汇算后才可以,也就是说 2020 年的利润,要到 2021 年才可以分。公司法对分红的这条规定,具体应该如何理解?税务局的这个规定是依据哪个条文的规定?
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分配税后利润,顺序是:第一、缴纳税款,第二、弥补亏损,第三、提取法定公积金,第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五、分红。其中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所以,公司分红分配的是当年的税后利润以及以前年度的税后利润,不能分配未纳税的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所以,企业分红必须是参加了年度汇算清缴后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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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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