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兼任董事的董事费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6-17
问:
公司高管同时任职同一公司的董事,可以分别按照工资和劳务报酬预扣个税吗?若是公司高管在另一个关联公司任职东董事,可以分别按照工资和劳务报酬预扣个税吗?
答:
答: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如果公司高管在任职的同时还兼任董事,不论是在本公司还是关联公司任职,所支付的董事费都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司该董事同时任职贵司或关联公司职务,不能分别按照工资和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