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年末没有归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6-16
问:
假如股东借款年末仍未归还,且该笔费用并未用于我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如果未代扣代缴,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答: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如果年末贵司的个人股东借款尚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贵司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贵司股东借款尚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贵司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贵司如果未代扣代缴的,将面临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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