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销预估成本问题?
2020-06-15
问:
我司在制造费用下面设置了明细科目,预估成本,想在成本费用还没发生时先进行预估,等实际发生后在冲销预估成本。请问可以这样吗?
答:
答: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如果是未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可以预估,预估成本通常是因为未取得发票而不是实际成本未发生。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