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收入的范围?
2020-06-08
问: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时,将投资收益,汇兑收益,营业外收入等均作为总收入,请问这个计算办法正确吗?
答: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三、认定条件(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2.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税务是事务所的计算办法正确。
————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