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06-05
问:
我司属于从事住宿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可否自行开具1%的专票?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贵司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自行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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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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