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个人客户的进项税额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招待个人客户的进项税额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6-04

问: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外购一台笔记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11300元,用这台笔记本赠送个人客户。1、进项税1300元是否可抵扣,赠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2、赠送笔记本,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如不方便向个人客户收取个税部份,那代扣代缴的个税2000元,增加招待费的费用?

答: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赠送他人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同销售处理的属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如此也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因此,进项税额1300元可以抵扣。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贵司作为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客户获赠电脑是偶然发生的行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进行申报。在账上可以考虑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作为业务招待费,那么就要有完整的招待费的扣除凭证,否则会产生税务风险;仅仅只有报税的依据,则不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凭证。

  ————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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