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问题?
2020-06-02
问:
我司固定资产(建筑物)折旧年限刚开始选择20年,但因为公司一直亏损没有业务,可以修改折旧年限吗?如果修改折旧年限为40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吗?
答:
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明确了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对于折旧年限在会计上是要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的,税法上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延长折旧年限没有明确规定说是禁止的,因此,贵司是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是否修改折旧年限,延长折旧年限到40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司的建筑物每年确认的折旧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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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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