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产品视同销售的问题?
2020-05-28
问:
食品行业领用产品(包括自产、外购)做试吃、市场推广、给客户做样品等等,反正最后产品都不可能回到公司了,请问这种情况领用产品出去的时候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答: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用于市场推广和赠送的样品因所有权发生了改变,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而试吃,领用的产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故不需要做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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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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