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2020-05-26
问: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进行纳税调增,日后取得发票可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可税前扣除,但未在发生当年扣除的,可以在取得发票后追补到发生的当年进行扣除,但追补不能超过5年。另外,追补需要出具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修改发生当年的年度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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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六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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