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用于购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2020-05-25
问:
我司将提取的专项储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并全额计提累计折旧,请问如何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贵司将专项储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