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2020-05-20
问:
自然人甲持有国内A非上市公司45%的股权,甲同时是B公司(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11年时,因为甲是B的控制人,所以无偿将甲持有的A公司45%股权,转让到B公司。请问这中间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答:甲转让股权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B公司取得股东甲手中A公司的股权没有支付资金,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而甲无偿转入股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因此,甲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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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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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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