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企业做为担保方承接 A 企业不良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吗?
2020-05-19
问:
A企业向银行贷款,还不上了,由担保企业B企业承接贷款,B企业从银行贷款的用途为:偿还A企业贷款。承接完成后,贷款企业为B企业。B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该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A在无法偿还后由B企业承担贷款,B企业取得了银行开具给B的贷款利息发票,同时B给A担保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则B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_________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