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扣除限额计算依据的问题?
2020-05-19
问:
我公司是房开企业,销售过程中会请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经纪服务,支付中介机构的佣金一般为2-3%左右,但个别房源会出现按10%-15%的成交金额支付佣金,如果从单笔合同来看,佣金支付超过了税法规定的5%,但从总体来看,公司总支付的佣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未超,请问单笔合同超5%支付的佣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
答:
答:根据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扣除比例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该条款中明确提到是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额5%,而不是公司的总体销售金额的5%。因此,单笔合同超过5%支付的佣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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