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2020-05-18
问:
我公司为建筑公司,另成立一个劳务公司并对其控股95%股权,2019年劳务公司有给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发票。我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个2016版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需要填吗?如果需要填报则双方都要填报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这里的关联方是指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贵司持股劳务公司95%的股份,已经达到了规定的25%的标准。因此,贵司和劳务公司双方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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