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中临时工的劳务费怎么体现?
2020-05-15
问:
企业支付的临时工劳务费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一项?
答:
答:综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得出企业支付的临时工劳务费与筹资活动以及投资活动无关,企业需要将其计入“经营活动”栏下的“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十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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