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合同工程款利息的发票如何开具?
2020-05-15
问:
我是做EPC总承包的企业,我们的合同包括建安施工、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三部分,合同中会分三块分别列明金额。同时合同也会列示延期付款的利息支付条款。该利息是否属于金融服务?可以算作工程款的价外费用开具吗?如果这样是否需要把欠款按建安、设备和技术分成三部分,按对应的税率和税收分类简称开具?
答:
答:这不属于“金融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因此,延期付款的利息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价外费用,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的,不属于金融服
务。而是按照合同内容并入销售额中开具。
_________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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