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2020-05-14

问:

我司为生产企业,请问我司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借款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还需要受到债资比的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贵司向关联公司的借款利息需要综合考虑,如果是在符合独立交易的基础上,利息支出允许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如果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支付的利息应当按照债资比的规定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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