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
2020-05-14
问:
我公司于2018年11月购进了一台设备,单位价值为300万元,于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可在19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答:
答:根据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应当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描述该固定资产应该在18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18年企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就不再变更。因此,上述固定资产如果2018年未选择一次性扣除的,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也不能一次性扣除。
_________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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