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货时赠送的货物如何开具发票?
2020-05-11
问:
我公司销售固定资产,同时附赠耗材,购买方会因为接受赠送而多缴纳税费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因此,贵司销售时可以按照买赠的方式开具折扣发票,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此,购买方不会因为接受赠送而多缴纳税费,贵司也不需要就折扣的部分缴纳税费。需提醒的是:折扣发票的开具是选择发票开具页面的“折扣”,而不是直接开具负数金额。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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