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仓库无偿转移是否确认所得?
2020-05-08
问:
公司在租赁土地上自建仓库,租赁期满要无偿随土地一并交给出租方,属于视同销售吗?收入如何确定?
答:
答: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六)的规定,将资产移送他人属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第二条规定,将资产移送他人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视同销售的,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综上,贵司租赁期满将自建仓库随土地无偿一并交给出租方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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