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可能退回的款项如何处理?
2020-04-30
问:
A公司执行新的收入准则,3月1日和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3月底货物发出且尚未收到货款。合同规定,4月1日支付货款,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无理由退回10%款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确认收入吗?
答:
答:这种情况属于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特殊交易。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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