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的劳务费问题?
2020-04-30
问:
我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所有项目评标都需要从网上抽取专家(网上自动随机推送),评标结束后需给专家支付专家费。但专家不会提供发票。每次专家费金额不固定,多数超过500元。如此,公司是否可以用专家签字的专家费表,作为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专家费如超过800元,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过500元的非小额零星支出,不论是不是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都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如果超过了500元,贵司还是需要取得劳务费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人是扣缴义务人,贵司需要就支付的劳务费申报个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超过800元的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减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因此,贵司申报个税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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