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滞纳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0-04-27
问:
我公司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补交的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应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提醒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此问题执行口径不一致,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社保滞纳金”参照“税收滞纳金”或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有认为是属于“行政性滞纳金”,故不可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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