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
2020-04-21
问:
我司上月开具的发票,因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被购买方拒收,给出的理由是当地税务局检查曾以此为由要求他们退回,所以想问下法规是否有规定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的法规?购买方希望我司出具税务局认可的承认收款人和复核是同一人也是合法发票的凭证,我司税务局官网,网络留言问询,税务局回复是国务院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连词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他们并没有很好回答这个问题?
答: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必须要包括开票人的,但是对于收款人和复核人并没有严格规定。另外,根据国务院587号文件只是规定要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没有对复核人以及收款人进行规定。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的需求,要求取得的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此方法有利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贵司和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将收款人和复核人变更为两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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