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保险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4-14

问:

保险经纪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是否可以作为公司保险经纪人取得收入?取得佣金收入适用“工资薪金”还是“保险营销员”计算个税呢?

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保险经纪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的佣金收入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能按照劳务所得计算个税。同时,根据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正式员工的工资薪金和保险经纪人收入主要的区别在于能不能扣除25%的展业成本,正式员工的话,展业成本,应该是公司负担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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