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免税优惠政策是因地区疫情结束而停止执行?
2020-04-10
问:
我司所在地疫情已经结束,为什么有些服务类发票还是免税?疫情期间哪几个月的生活服务是免税的?
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此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在截止公告发布之前生活服务都是免税的。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综上,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划分的,只要在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宣布文件作废,则疫情期间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的都可以继续享受,并不是根据贵司所在地疫情是否结束来确定。
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版权声明:本文由高顿咨询所有,不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