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免税的进项问题?
2020-04-10
问: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清洁服务我们外包给一家保洁公司,疫情期间,他们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无法抵扣,会增加我公司税负,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保洁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对方自愿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可以向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贵公司和保洁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疫情期间相关增值税事宜,如果对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否适当在价格上给予贵公司折扣,以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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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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