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防疫物资的财税处理?
2020-04-08
问: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一批防疫口罩,并捐赠给公益组织(即红十字会)。请问应该怎么做税务、会计处理呢?
答:
答:1、从境外采购口罩的税会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贵司从境外采购口罩用以公益捐赠,符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2、将口罩捐赠给公益组织的增值税处理
贵司捐赠给公益组织防疫口罩,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3、贵司捐赠口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贵司捐赠用于抗疫的口罩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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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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