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2020-04-07
问:
2019年发生大病医疗支出5万元,符合专项扣除条件,请问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大病医疗金额为多少?
答: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根据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个人可以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因此,发生的5万元如果是个人实际承担的,则应当按照50000减去15000按照35000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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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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