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汇算清缴的扣除问题?

保险代理人汇算清缴的扣除问题?

2020-03-31

问:

综合所得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我们劳动合同制人员可以扣除60000、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捐赠及其他;那保险代理制人员在汇算清缴时,能扣除什么?

答:

  答: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更多是佣金,属于劳务报酬,也是个税综合所得的范畴。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所以,保险代理人的个税计算方法,在计入综合所得之前,先可以减除20%的费用、展业成本及附加税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可以扣除的项目(6w/年、专享附加扣除、捐赠等),保险代理人也是都可以扣除的,而且还可以减去增值税,同时扣除其附加、减除费用和展业成本等。

  _________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注:根据45号公告,展业成本比例修改为40%)。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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