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问题?
2020-03-18
问:
大病医疗的扣除,是要在申报表里填写吗?如何填写呢?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是什么呢?
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汇算清缴时候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第19行“(三)大病医疗”中;
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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