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2020-03-18
问:
如果赡养的唯一一位老人,在年度中某月去世了,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这项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处理?
答: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赡养老师的年限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即如果年中某月赡养的老人确实,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可以扣除到去年当年的年末,次年开始不能再扣除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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