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关联公司房屋的税务问题?
2020-03-16
问:
我公司无偿使用关联公司的房屋,关联公司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呢?
答:
答:(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关联公司将房屋无偿让渡给你公司使用,需要视同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公司将房屋无偿让渡给贵公司使用,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贵司无租使用关联公司房产,应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_________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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