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个税的申报问题?
2020-03-13
问:
我司有一位非居民个人,现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达到了居民纳税人的条件后,我司是否需要按照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贵司在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后,可仍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申报,等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按照居民个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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