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未按时扣除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3-09
问:
我在2019年1月通过个税App填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同年6月是换了工作单位,但是没有立即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导致6月-12月现工作单位没有扣除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有补扣的方法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应申报扣除而未足额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补充扣除。提醒的是,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届时您可以补充扣除。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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