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3-09
问:
我公司有定点扶贫的地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每年公司会组织职工进行捐款,请问这部分捐款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吗?
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只要捐赠限额不超过相应的比例,员工可凭借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扣除。
__________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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