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从个人购买口罩无发票的问题?
2020-03-06
问:
疫情期间公司无法从对公支付渠道买到口罩,只能从个人购买口罩,无发票仅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可以仅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贵司应当拿到由个人代开的发票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贵司购买口罩的支出金额每次在500元以下,符合小额零星支出的规定,在拿到对方开具的记载有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的证明后,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一起作为扣除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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