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增值税申报问题?
2020-03-04
问:
财税2020年8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生活服务免增值税,这个交通是指公共交通吗?怎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
答:
答:1、根据财税2020年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另外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交通运输企业,只就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根据理解贵司应当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那么根据财税2020年8号文的规定,贵司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政策。
2、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贵司可以自行按照免税申报,不需要进行免税备案,但要留存资料备查。申报时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_________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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