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企业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按照免征增值税申报?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企业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按照免征增值税申报?

2020-02-27

问:

我司是家政服务企业,1月的服务收入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税务总局2020第8号和第9号公告说可以免增值税。我司现在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

  答: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的相关规定,贵司1月的增值税可以先按照免税的收入申报增值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具红字发票冲红,再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_________相关规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四)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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