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否建账问题?
2020-02-27
问:
我司法人名下有一个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需要做账吗?
答: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应税劳务月收入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收入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月销售收入80000元以上的需要设置复式账簿。注册资金在10万以上20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需要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设置进销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
__________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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