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发票备注栏未填写是否可以入账?
2020-02-27
问:
收到海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未填写是否可以入账税前扣除?
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的相关规定,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包括但不限于起止中转地、运输工具型号、货物信息等要素信息(如内容较多需要另附清单)。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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