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的发票是否合规问题?
2020-02-14
问:
1、我们收到的租金发票备注栏没有备注租赁场所的详细地址,这样的发票被税务局稽查的话,有什么风险?2、对方把租金和物业费一起开成租金发票,是否可以?
答: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四条第五点,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果您收到的发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注明租赁场所的详细地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您可以拒收这张发票或要求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从贵公司的角度来说,如果您应当拒收或要求对方重开发票,而没有如此操作的话,您的风险就是一旦税局核查时发现,则该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或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据,可能会要求您补税以及缴纳滞纳金,造成您额外的税收负担。
2、租金和物业费属于不同的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应当分开开票。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以及后续文件,房屋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9%,而物业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将税率变更为9%)。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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