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问题?

支持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问题?

2020-02-13

问:

我公司有雇佣残疾人,请问国家在支持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

答:

  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征,但是具体减征的幅度还需要查询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北京市对残疾人工资薪金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是企业享受此项优惠需要满足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需要查询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__________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京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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