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问题?
2020-01-21
问: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每月支付租金500元,过路费、过桥费、油费等可以凭借发票进行报销吗?每月500元的租金是否还需要员工去税局代开发票?我公司怎么给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答:公司给员工支付的租金每月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不用去税局代开发票,可直接凭借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以及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入账,不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因租赁职工的车辆是出于公司业务需要,且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相关收据,其过路、过桥费、油费等可凭借真实、合法的发票进行报销。公司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贵公司租赁费每月未超过800元,因此所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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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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