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赠送的小额零星货物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2020-01-17
问:
S公司给境内客户销售货物的同时针对货物的小额零星配件在规定数量内免费给客户备用。免费提供备用部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文: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或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S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免费赠送的小额零星配件,符合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条件,因此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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